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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3年开始实施以来,时隔24年的第一次修订。其中针对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适应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需要等做出的修改,尤受关注。
据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文规定,同时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金额提高到300万元。
刷单、炒信或罚200万
电商入驻平台后,为了提高人气,不少会刷单、炒信,甚至对竞争对手恶意差评。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否则将面临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在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指出,“炒信”的受害方不仅仅是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其他店铺,还有电子商务平台,因为这损害了消费者对平台所打造的规则,以及所公示的销量、好评的信心。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指出,一些商业网站,尤其是商品和视频网站存在严重的“刷单”现象,呈现虚假的流量,网上甚至还提供相应的刷单工具,这对整个经济环境和竞争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强迫用户卸载其他产品或罚300万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是本次修订最大的亮点之一,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明令禁止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最高可被处以300万元罚款。
法律中列举的3种行为具体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另有一个兜底条款。
这条规定被视为在法律上列出了“负面清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规搭售”的条款被删除
原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新法案中并没有明令禁止“搭售行为”。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修改情况的说明中曾作出解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单位提出,对搭售行为的规范,应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反垄断法对此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可不必再作重复规定;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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