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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公众带来日益个性化、差异化的网络支付服务,但由于部分支付机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风险事件频现,消费者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支付机构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支付账户普遍未落实账户实名制。据公安部反映,不少机构为“黄赌毒”、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某支付机构通过开立大量假名支付账户,为境外赌博机构提供支付交易高达数千亿元,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风险巨大。
另外,部分支付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机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对消费者的信息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将相关风险引导至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今年1月,某支付机构泄露了上千万张银行卡信息,涉及全国16家银行,截至7月31日由于伪卡形成的损失已达3900多万元。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事件时有发生。央行提供的案例显示,201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射洪县支行相继接到商业银行金融重大事项报告,称客户赵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有21.9万元资金被盗划。赵某5张银行卡存款账户资金被连续盗划20余次,期间被屏蔽了手机动账短信提示。调查发现,赵某个人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资金通过上海某网络支付机构划至北京一家公司账户。
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此次央行发布的《办法》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信息安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交易安全方面,《办法》强调快捷支付应当由客户直接授权银行,并按约定进行交易验证,明晰各方的法律责任,防止银行和支付机构互相推诿扯皮。在欺诈损失赔偿方面,《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赔付机制,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使用风险准备金及时予以先行赔付。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追求和享受支付便捷性的同时,消费者容易忽视自身金融信息的保护,对支付业务内在风险的警惕性不足,资金被盗和欺诈风险加剧。消费者在使用网络支付等服务时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亟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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