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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立法提速 严控风险底线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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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报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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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柯瑾/郝亚娟/北京/上海报道

  在银保监会近日公布的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再次被提上日程。

  据了解,今年初已有部分商业银行收到监管下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询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国经营报》记者对比2018年11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发现,今年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从贷款资金上限、风控模式、跨区域问题、合作机构以及消费者保护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

  联合贷模式或“松绑”

  继年初征求意见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近日被监管部门列入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

  2018年11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今年初又在部分商业银行范围内进一步进行了意见征求。《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今年的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作出调整,其中包括放宽对商业银行异地线上放贷限制、对联合放贷业务有所放松、对企业贷款资金额度和用途作出明确规定等。

  多数受访人士认为,今年征求意见稿对联合贷业务进行了“松绑”。2018年征求意见稿曾限定“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等。而今年征求意见稿不仅取消了对联合放贷双方出资比例的限制,同时取消了联合贷款余额的行内比例限制。

  “今年征求意见稿总体导向很明显,实际上是认可了目前联合贷的做法,但风控自主、不能搞抽屉协议等底线还是会坚持的。” 资深金融科技领域专家李林鸿表示。

  据了解,目前互联网贷款主要包括自营、助贷和联合放贷三种模式。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向记者分析道:“自营模式即银行等机构通过自建网贷团队,与流量平台合作,利用自有大数据风控模型,为互联网客户发放贷款,贷后催收由自己团队或者与外部催收机构合作,主要特征在于风险自担、运营获客成本自己承担,该模式对客户了解较多,有利于磨合自己的大数据风控模型,培养自己的人才,平台可以完全掌握核心风控能力,典型代表如招商银行等中大型银行。”

  助贷模式主要集中在中小银行。“该模式下,银行对借款客户了解较少,主要是利用央行征信做简单的风险控制,因此,核心风控掌握较少,客户也被助贷机构把持,一旦助贷机构出现问题,会有较大的风险。目前蚂蚁金服等互联网巨头与中小银行、信托公司合作即是这种模式。由于互联网巨头比较强势,中小银行对借款人的信息掌握较少,只能委曲求全,赚取息差,自己的核心风控能力、人才培养并没有因为合作而有较大改变。”王诗强表示。

  关于联合贷款,王诗强认为:“主要发生在持牌金融机构之间,比如消费金融公司与城商行的合作。当前,互联网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发放的互联网贷款最常见,一般是按照‘优先∶劣后=3∶1’的比例进行放款,其中劣后部分由合作机构出,优先部分主要来自信托公司或者信托公司募集的资金,银行也经常参与优先级部分。”

  华东某上市农商行人士坦言,联合贷业务存在技术难题和法律认定难题,对于底层资产,各家银行的风控体系不完全相同;此外,还存在资金清分的技术难题,而且债权属性不明确,导致形成债权后无法进行信贷资产转让。

  针对这一问题,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亦指出:“联合贷款与银团贷款类似,普遍针对的是普惠和小微客群,借款人数量庞大,可能会导致合作中一些资金清分和债权确认问题。但如果放款银行能执行独立审批、独立决策并与借款人独立签署合同,这些问题应该都不难解决。”

  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之路非一帆风顺,尤其是对于中小银行而言。记者了解到,部分地方性银行及网点受限的民营银行,获客的动力高于“赚钱”的动力。华北某城商行网络金融部人士告诉记者:“作为出资方的部分小银行在与互联网助贷机构合作过程中其实处于‘劣势’地位,为了获得头部互联网机构的导流,在合作的费用上并不是很有话语权,导致综合成本并不低。”

  今年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除联合贷款的合作出资方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机构不向用户收费,转而通过商业银行获得收益,也更利于管控贷款综合成本。

  于百程指出,“贷款的线上化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近两年,众多银行业机构开展了互联网贷款的尝试,并且很多是采取与助贷机构合作的方式。在互联网贷款开展过程中,各家银行业机构业务能力千差万别,助贷机构也良莠不齐,合作模式并不统一,产品合规问题和风险时有发生。”

  他认为,合作机构不得兜底,或无资质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一条在过去一两年相关的监管要求中被多次提及。“早期的助贷合作模式中,助贷机构兜底、增信比较常见,但贷款实际出资方是银行,银行需要承担最终风险。所以从风险角度出发,银行需要把控核心风控环节,避免因为助贷机构出现风险而传导至银行。这一规定对助贷机构和银行的合作模式产生了影响,银行要建立网络贷款业务的风险把控能力,助贷机构回归为银行提供服务。”

  银行须把控核心风控环节

  伴随互联网、金融科技的发展,银行通过线上以及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形式,在获客、风控、资金等方面发展迅速,实现了消费贷款业务的快速增长。不过,这一业务在发展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由互联网贷款业务而引发的暴力催收、隐私信息泄露、大数据爬虫非法获取数据、借款人投诉增加等现象也不时引起行业关注。

  今年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把控核心风控环节,合作机构回归为银行提供辅助性服务。其中第55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无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有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

  借助大数据公司的风控技术和能力开展助贷业务,也是当前中小银行发力互联网消费信贷的重要方向,不过这一合作也容易滋生问题。李林鸿告诉记者:“如果合作的相关机构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存在过度收集行为,或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可能使银行陷入‘非法获取借款人隐私数据’的困境。”

  谈及与助贷公司合作的风险点,莱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与助贷公司合作主要风险点来自于客户的违约风险,银行需针对客户表现持续加强对风控引擎的建设,适时对风控策略进行调整,使客户违约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我行依托于黑名单、人行征信等大数据以及多种反欺诈技术建立了风控引擎系统,针对每一款产品制定合适的风控策略,在贷前审核过程中,会对借款人风险进行严格审核判断。且我行在与助贷公司合作时,会优先考虑有第三方担保公司的平台,以保证我行资金安全。”

  而王诗强表示:“互联网贷款客户分布全国各地,借款金额小,不利于贷后现场催收,催收手段单一,主要是依靠电话、短信。一旦借款人不还钱,很容易发生暴打通讯录、侮辱借款人等暴力催收问题。”

  除了上述在业务细则方面的细化规定和补充外,今年征求意见稿更加强调了互联网贷款的风险管理。据记者统计,征求意见稿对风控资源配备、风险管理方法和流程、贷款用途监测等15个方面进行明确要求,并对风险数据来源、数据使用、数据保管等13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作为银行的一项新兴业务,互联网贷款业务在现阶段还存在一些不足。某国有行资产保全部人士指出,由于部分银行网贷业务经验不足,产品设计未充分考虑贷后管理及不良处置,导致清收处置效果不太好。

  该人士表示:“随着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逐步规范,银行方面还需加强内部网贷业务制度体系建设,制定标准化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及责任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风险模型、授信与审批、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要完善合作方评价体系,若与某一合作方的联合贷款出现明显高于预期的风险表现,需及时采取措施,适时选择压缩出资规模或退出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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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风控 网贷 
(编辑:丨本文链接:https://www.isz.org.cn/news/4/3/10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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