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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购食品有问题 电商平台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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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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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焦敏龙)今天上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承担责任,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黑作坊”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针对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其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销售的食品,或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另外,《解释》第3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没吃出毛病,经营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吗?根据《解释》,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规定,所有食品必须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生产者需要凭借场地、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等便利条件,才能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介绍,为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解释》第5条明确,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主张该单位或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依法惩治恶意及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第6条以“列举+兜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仍然销售,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5种情形,包括: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火车、飞机上提供给乘客的食品有问题谁担责?《解释》明确,如遇此种情况,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并明确,无论是免费提供或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2020年12月10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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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本文链接:https://www.isz.org.cn/news/4/3/11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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