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网络强国 科技创新
经营者包括微信、网络直播
销售商品者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应当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情形。此外,还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因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不需市场主体登记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记者留意到,关于这个问题,在草案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明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
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因此,草案修改为: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增加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消费者合理申请退还押金
应及时处理
目前的实践中,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务信息存在误导的情况,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存在许多不合理现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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