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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人类还有被遗忘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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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日报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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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 张首晟


每个人自生下来起,总会有各种各样的标签,比如好人、能人、坏人、懒人……这些符号或者标签,一般都是他人对某个人某段时间的界定。


但在互联网时代不一样了,你只要在互联网上有了记录,人们一搜索,就知道你是什么样的人。如果用数据抓取软件,还可以进一步系统性地了解你,完整地塑造一个大数据的你。虽然你自己都忘了你过去的好多信息,而且经过选择,已经变了一个人。


在这样的一个时代,秩序虽然越来越扩展了,但互联网技术正在把人往更系统的原始秩序里带。在这样的一个时代,一个人的自由,就可能出现问题,他很可能永远生活在过去之言行的结构中,而这对于一个人的自由来说,却可能是悲剧性的。


对于永远的好人来说,并不是一个问题,但对于偶然犯错但正在努力改善的人来说,却可能是悲剧性的。


这个悲剧如何解决?2014年欧洲法院的一个判决做了这样的尝试,该判决说,人们有被遗忘的权利。


根据这一判决,欧洲法院要求谷歌删除240万条信息的网址。2018年3月第一期《经济学家》杂志认为,这显然与“权利”相去甚远。谷歌搜索实际上也没有删除其中的57%的网址,认为这些网址包含的信息是基于公共利益的。


当然,有了这个判决,就会有人以此去要求自己的“权利”。伦敦的一个商人据此起诉谷歌搜索引擎,说它没有删除有关他的一条信息,该信息涉及他进行会计欺诈的劣迹。


从理论上来说,“被遗忘”很难构成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的权利。即使欧洲法院判决要求谷歌删除240万条信息,但该判决,也包括删除240万条信息的要求,并不从道义上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它只是就具体个案来说。


可以预计,在互联网时代,人们会有更多的自由,但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传统的自由,也将因此而被损害。大数据的两面性,需要进一步形成一些新的抽象的规则。这些规则未必一定要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但却可以是有利于秩序维度间冲突解决的。


“被遗忘的权利”就是这样一项规则。它在原始的社会秩序中依靠个人的良知经常发生,但在扩展秩序中往往是被忽略的,因为扩展秩序的抽象性本身就会遗忘很多原始秩序的具体性。在大数据时代,扩展秩序的自然遗忘将不再存在。“被遗忘的权利”作为一项扩展秩序的规则,才被欧洲法院在处理相关冲突时作为判例提出来。


显然,它只是作为解决秩序维度冲突的具体规则,而不是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利”。也许,它叫做“被遗忘的选择”,更能体现其欧洲法院的原意。当然,如果叫做“选择”而不叫做“权利”,那也无法体现欧洲法院判决的约束力。


其实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里面有秩序维度的冲突,欧洲法院又何尝不是如此?伦敦商人的诉讼,对法院来说,依然会感到非常为难,即使该商人引用了欧洲法院的判例——他有“被遗忘的权利”。因为秩序维度的冲突,依然没有解决。对于此案,法院的法官还不得不依靠良知,具体地考虑相关信息的性质,而不是直接运用“被遗忘的权利”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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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 大数据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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