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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4日电 (吕骞)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4日表示,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这意味着市场热议的存托凭证(CDR)试点正从国务院政策落地为部门规章,在境外上市的“独角兽”企业借CDR回归A股进入倒计时阶段。
据了解,《办法》共61条,分为总则、CDR发行、上市和交易、信息披露、存管和托管、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
“按照政策安排,正在推进的沪伦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的方式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
据介绍,《办法》主要包括了下述六方面内容:第一,明确了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第二,对CDR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制度安排,规定了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发行CDR再融资作出原则性规定;第三,明确了CDR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发行人是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第四,建立了CDR存托管制度,明确了存托人的资质要求等;第五,明确了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定了投资者同等保护原则以及投资者特别保护原则,以及CDR暂停、终止、退市的保护制度等;第六,强化了监管执法,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意见征求稿的发布标志着CDR试点开始从政策落地为可操作性的法规。”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意见征求稿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时间,收集和整理社会意见,然后进入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如果一切顺利,最快一个半月时间CDR就将会正式落地实施。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国务院同意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其中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 (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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