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网络强国 科技创新
7月8日,微博名称为“芦溪鱼”的网友称:“经历了一次携程大数据杀熟,同一时间从北京到南昌订票,我的手机1300多(元人民币,下同),女儿手机刚下的携程700多,没截图,但下次一定还能遇上。老用户的悲哀。”
一句“老用户的悲哀”点出了大数据“杀熟”被诟病的核心问题:互联网平台利用获得的用户数据,整理用户画像,判断支付能力、意愿,对老用户实行价格歧视行为。新老用户收费存在价格差异,甚至“精准”到出现“一人一价”,被业界看作是“基于大数据算法的消费者歧视”。
有网友说:大数据让互联网平台更“懂你”,也更容易“伤你”。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大数据“杀熟”的问题在于卖方可通过掌握大数据做到对用户更全面精细地了解和预测,但买方却因为线上交易与日俱增的用户黏性,很难真正“用脚投票”。久而久之,自然会有自律不够的商家,利用用户的这种心理做些手脚。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黄璜对中新社记者表示,大数据“杀熟”对老用户来说是伤害,对新用户来说仅靠价差诱惑也无法保证其长期活跃地使用,更关键的是会透支消费者信任,损害平台长远发展的根基以及有序的行业竞争环境。
黄璜指出,中国当前处于新技术层出不穷、新监管需及时补位的阶段,大数据“杀熟”只是新技术所暴露问题的“冰山一角”,必须及时关注和监督,若任其肆意发展,一方面不利于整个行业的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也会破坏中国信用社会的建设。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与此前的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提到,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外界将这一新加入的内容看作是对大数据“杀熟”的禁令,中国官方或将对大数据“杀熟”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说,草案三审稿的相关规定旨在尊重消费者平等权利,保障消费者不被歧视,并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让他们知道自己被“画像”了。
根据艾媒咨询的统计数据,超过七成的受访网民不知道互联网企业会利用大数据针对不同用户进行差异定价,77.8%的受访网民认为这一行为不能接受,42.9%的网民考虑因此更换应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指出,无论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角度来看,还是从民法的维护诚信原则角度来看,大数据“杀熟”对信息自主决定和控制个人信息权而言,都应被高度关注。
王利明建议,大数据“杀熟”行为在法律上应有应对,应禁止大数据“杀熟”损害个人对其信息自觉的权力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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