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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商打假:不是原罪 需要人人参与
电商平台发展迅速 山寨货乘机搭便车
国家发改委7月26日发文指出,今年上半年,中国消费新亮点频频涌现,电子商务领域持续发展势头得到巩固,今年1到6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实现40810亿元,同比增长30.1%,高于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20.7个百分点。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实现31277亿元,同比增长29.8%,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1.2个百分点。
从数据上来看,中国电商市场正持续较快地增长。然而,随着网购的普及,人们经常会发现,电商平台上山寨货却大肆泛滥。
今年6月,有电商投诉平台发布了“6·18”期间投诉数据。在今年6月18日,投诉到平台的涉假问题共计156件,含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假冒伪劣产品等,涉及相关平台或卖家的诚信问题。其中,消费者明确指控买到假货的投诉共计52件。
目前,人们对某电商平台“卖山寨品”发起了大量讨论。有人认为其平台上的产品一文不值,称这样的低价产品就应该消失。但卖假货不仅是某一家电商平台独有的现象,不少电商平台均涉其中。
“这种现象从根本上反映了法律对社会中产生的新事物、新现象规制的滞后性。这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全解决的,也不要过度寄托在单个平台治理上。”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表示,售假利润大、售假成本低、监管难度大、消费者知假买假、维权成本高等多种因素共同促成了电商平台假货泛滥。
假货不是电商原罪 出台法律为其护航
很多人对电商骂声一片,认为他们都有“假货”这个通病。但事实上,互联网升级了消费模式、影响并改变了消费行为,使假货很容易被曝光。从打假本质来说,假货流通的根本原因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简言之,并不是某个电商企业消失了,假货就会消失。相反,因为电商平台天然的开放性,一旦造假商户在此处被驱逐,还有可能换个马甲继续行销假货。
假货并非是电商平台的原罪。贾路路认为:“假货并不是电商平台直接出售的,电商平台其实是假货的受害者,平台内经营者售假的行为违背与平台的关于保护知识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的约定,损害了平台的商誉。”
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表示,新增第三十七条规定是针对电商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打假需要人人参与
电子商务法(草案)给电商平台增设了打假的义务,远离假货、规范发展的电商平台才可能行稳致远。
莫让电商一人战斗 打假需要人人参与
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让消费者在购物时享受到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却需承担遇到假货的风险,假货的泛滥已成为电商平台亟待解决的一大烦恼。
在未来,电子商务法有可能会将打假规定为电商平台的法定义务。所以,打击假货,无论是从自身职责,还是从法律义务而言,电商平台应是打假的主力军。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该积极探索利用新技术、新模式等方式打假。”贾路路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站在假货治理的第一线,是假货问题的受害者,其有动力也有权利进行打假。
事实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型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等已开始意识到了打假的重要性。2017年7月,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网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的售假行为对淘宝网商誉造成损害,判处被告向淘宝网赔偿人民币12万元。这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的案件。
然而,毕竟电商平台并无执法权,对售假商家也只能是采取封店等措施。网络售假者若想再卖假货,很可能换个马甲继续卷土重来。所以说,打击假货,不能只让电商一个人战斗。消费者要积极维权。贾路路指出,“消费者是假货的直接受害者,但是其维权意识低、维权成本大等原因导致大多数售假行为并不能被及时暴露出来,售假商家从中获益之后反而会增大其售假的能力和欲望。”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认为,通畅消费者维权渠道非常重要。她建议,在平台无动于衷,消费者手头又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求助于监管部门或者舆论监督机构。
结语:就我国整个电商打假的力度来看,假货始终是困惑电商平台经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仅拼多多,电商界盛誉的淘宝在打假上也可谓不遗余力。然而,我国目前电商打假的效果却依然严峻。作为在打击假货上颇有经验的阿里巴巴,其创始人马云也曾说,“今天消灭阿里巴巴容易,消灭假货难。如果把天猫关了,把淘宝关了,中国从此无假货,那么简单的事我们马上就关。问题是关了没用。”此语可谓一语道破打假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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