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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搜狐起诉魅族完全屏蔽其广告:停售相关产品赔偿210万
编语:移动互联网广告就是利用移动互联网网络将广告信息发送至用户手机、PDA等各类移动终端上,通过这种传播方式来传达广告主的广告诉求。
互联网中的屏蔽广告行为自从产生以来便备受争议。与此同时,因互联网中屏蔽为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近年也层出不穷。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因为其经营的“搜狐视频网”及相应App广告遭魅族产品拦截,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飞狐公司、搜狐公司诉称系“搜狐视频网”及相应App的经营者,该网及App向用户提供数十万部正版高清影视内容,且二者为获得上述影视内容而付出了高昂的版权费用,并通过在网页上展示广告及在播放视频节目之前向用户播放广告来获取广告费用的方式获得收益。
二原告发现,被告魅族科技公司和被告魅族通讯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一款名为“魅族路由器极速版”的无线路由器产品,通过该产品接入互联网播放原告网站及App中的视频内容时,可完全屏蔽视频播放前的广告及其他网页广告。且魅族科技公司和魅族通讯公司以“自动拦截视频网广告”等作为宣传用语,吸引用户购买该产品。
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刊登声明为二原告消除影响并连带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10万元。
海淀法院已于8月30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结语: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著作权侵权人的侵权途径得以扩大,搜索引擎、视频播放网站、自媒体平台、手机app等都可能成为被侵权人所利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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