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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一槌敲响!广州互联网法院首案开庭并宣判:天猫公司赔偿1元》
原告郑某诉被告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成为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收案后首起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案件。
清空“购物车”却无法支付,促销优惠也消失不见
广州互联网法院敲响第一槌
今年7月8日郑某浏览天猫超市时发现“某品牌婴儿纸尿裤”促销信息:单箱价格189元,7月10日0:00开始团购活动,前5分钟单箱39.9元,每人限购5箱。郑某遂将5箱纸尿裤加入“购物车”,并将商品链接发布到微信群,告知家人一起抢购。郑某及家人从9日晚熬夜到10日凌晨,却发现“购物车”里的商品不能支付,团购开始时间也变为10日10:00。但10日10:00郑某再次打开天猫客户端购买时,“前5分钟单箱39.9元,每人限购5箱”的优惠也没有了,最终只以18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箱纸尿裤。之后郑某多次与客服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赔偿损失1元,并赔礼道歉。
天猫公司答辩,促销页面信息有误系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并不是临时更改促销信息,不存在欺诈,不承担责任。网站发现错误后7月9日9:44及时将图片内容更正。同时,网站为保证公示时间留足24小时,将团购活动推迟到10月10:00开始。天猫公司认为,错误促销信息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宣传展示期未开放下单功能,双方未达成网络购物合同。将商品加入“购物车”的行为仅为购买意向,不具备法律效力。
当事人异地全程线上“隔空”开庭
法院判天猫公司赔偿1元钱
法庭位于广州琶洲互联网产业集聚区的环球贸易中心,原告在距离法庭二十多公里的番禺家中,被告则远在一千两百多公里外的杭州。整个庭审的法庭调查、辩论全程线上进行。
原告、被告通过网络“进入”庭审现场,“出现”在审判席对面的大显示器上。法官端坐屏幕前,严格按诉讼程序,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实时画面、声音,有序“隔空”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官有效引导双方围绕“双方当事人是否就39.9元的案涉商品成立合同关系,被告撤销‘限时抢购价39.9元’促销信息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应否向原告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
10点50分,法官再次敲响法槌作出宣判,双方未成立合同关系,专业电商天猫公司此类促销信息为不可撤销要约,损害了郑某的信赖利益,但未损害其自然人人格利益,故判决赔偿郑某具有重要象征意义的1元,赔礼道歉未予支持。
宣判后,法官在线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释法答疑。
据了解,自9月28日挂牌收案以来(截止至10月24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访问量约211.5万次,注册用户5.5万多人,收到立案申请1163件,涉案标的超2600万元,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最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次之。
主审法官判后释法
该案主审法官: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侯向磊
1.对比传统法院,该案从立案到庭审有何不同之处?
快!15天完成
立案-送达-审理-宣判全过程
答:对比我在传统法院多年的审判经历来说,这个案件的审理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传统法院需要三个月才能走完全部诉讼流程,现在只需15天就完成了立案、送达、审理到宣判的全过程,缩短了超过80%的时间成本。
一是立案送达快。原告于10月11日中午12点半线上提交申请,我院于当天审核并立案,平台自动向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披露的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发送简要诉讼信息,被告当天就登陆诉讼平台应诉答辩。
二是举证质证快。本案中原、被告均已庭前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系统留言方式异时、异地回复质证意见,便于我们法官庭前总结争议焦点。通过对接互联网企业,确保诉讼材料安全可控、实时流转,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
三是庭审裁判快。我院推行微信小程序、WEB页面、手机APP多端线上庭审模式,创新庭审模式,实现“跨时空”异地庭审。庭审中,应用了新一代“无人记录”庭审技术,实现 “视频+音频+文字”多链路、全同步智能记录体系,极大提高庭审效率。
我院揭牌至今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已收到当事人1163件的立案申请,涉案标的超2600万元,相当于首批选任13名员额法官每人每月需审理各类纠纷案件近90件,这个数据对于传统法院而言并非易事。但我认为,在新一代智慧法院建设及创新应用的助力下,广州互联网法院将从容应对。
2.今天当庭宣读了案件的裁判结果,您作出该裁判的出发点和理由是什么?
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为何判赔1元却无需道歉?
答:我认为,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三:
①双方当事人是否就39.9元的案涉商品成立合同关系;
②被告“限时抢购价39.9元”促销信息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③被告应否向原告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首先,被告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商品促销信息,内容具体确定,体现了只要买家按活动规则下单付款被告即可发货的意思表示,该类促销信息应当视为要约。但本案被告并未开放39.9元案涉商品的下单功能,原告无从提交订单,故双方未成立合同关系。
其次,被告发布的促销信息传递出强烈而确定的出售意愿,特别是在电商平台用户数量众多、促销信息传播迅速的网络环境下,上述促销信息可能会对众多消费者产生影响。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作为专业电商经营者,对网络促销特点有充分认识,会专业、审慎地发布促销信息,因而对被告信守承诺,不撤销该促销信息寄予合理信赖,故该促销信息属不可撤销的要约。被告撤销促销信息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不仅使原告为抢购所作的准备工作化作徒劳,而且给其带来不满和困扰,损害了原告的信赖利益,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民事责任中的赔礼道歉,适用于自然人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具有人身性质。虽原告经历了一次不愉快的网购,但尚不构成信赖利益损失之外的独立损失类型,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具有侵害原告人格尊严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故本院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3.从该案中看,原告诉请只有1元钱,广州互联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理由是什么?有何意义?
诚信:健康的网络市场秩序的
道德基础和法律基石
答:如前所述,被告撤销促销信息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信赖利益,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元,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金额本身虽微不足道,但具有重要象征意义。在网络购物环境下,电商经营者理应根据诚信原则对消费者的利益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
诚信,是健康的网络市场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基石,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买卖双方基于诚信而产生的相互信赖弥足珍贵。依法维护原告享有的信赖利益,不仅体现了对原告的诚信期待及网络空间治理需求的司法呵护,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营造诚信、公平、有序、健康、清朗的网络购物环境的司法努力和价值取向。
4.您认为广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有何社会意义?
从个人到商家,从实体到虚拟,
广互全面保护你
答:一是让当事人充分体验了极简化的诉讼服务。
该案的审理过程实现了当事人身份在线核实、证据在线提取、信息在线流转,当事人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就可实现“一键立案”“一键调解”“一键调证”“一键审理”“一键守护”“一键送达”,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全流程体验。
二是确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范经营的司法指引。
双“十一”电商购物节即将到来,从历年广州法院案件受理情况来看,网络购物中商家虚假宣传、随意撤销或变更促销活动内容、客服低效等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本案的审理,将有利于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提高商家在互联网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三是体现网络虚拟空间诚信原则的司法呵护。
以公正裁判引导和规范网络行为,让电商经营者为不诚信经营行为买单,有利于营造公平诚信、用户放心的网络环境,打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精神家园。
四是展示司法对于互联网营商环境的全面保护。
该案的裁判结果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就是基于对责任主体人格利益的必要尊重,充分考虑了某一责任形式在互联网环境下对经营者的影响。一方面鼓励消费者正当维权,另一方面也要维护互联网企业的良好商誉,树立互联网企业对网络营商环境的信心。
五是回应公众主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司法需求。
“一块钱的诉讼”体现了公众积极、主动、理性参与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新需求、新期待。通过司法裁判有力促进网络治理结构的优化与治理方式的转变,鼓励多元主体共同为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贡献智慧,让人民群众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结语: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我国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日常行为和生活越来越转化成网络空间的信息数据流,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载体,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就是典型表现。随之而来的是各种与互联网有关的纠纷和诉讼大量增加,这些纠纷和诉讼往往具有跨地域、数量巨大、涉案额小等特点,这让我国司法系统承担着巨大的压力,传统诉讼审判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网络信息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探索新的司法运行模式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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