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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人工智能写出的新闻,创作的歌曲版权归谁? 无人驾驶汽车出了交通事故,责任有谁承担?……4月9日,在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办的“人工智能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研讨会上,来自学界、业界的学者专家,围绕人工智能对于立法和司法会带来哪些挑战的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人工智能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研讨会现场
据悉,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由于人工智能具有显著的拟人特征,这导致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认定及承担面临若干法律疑难,包括人工智能产品能否成为独立责任主体、过错责任原则难以适用、侵害事实与因果关系查明困难等,这些是我国传统民事责任制度没有预料与考虑的新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指出,人工智能技术责任归属,一定要找到其责任主体,在弱人工智能的前提下,无论人工智能的技术、服务都不能直接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而在未来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的技术或产品如果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识,成为独立意识的表达主体,这时它有可能成为一个责任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认为,从侵权责任来看,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或产品可能造成因产品功能、产品缺陷、使用不当、管理不当等四大类。他举例,比如AI产品提供服务时,盗取了个人信息,这就是产品功能的侵权;人工智能的扫地机器人工作时突然“发狂”,把人或者家具撞坏,就属于产品缺陷侵权……
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究竟如何承担责任?管晓峰介绍,可比照目前相关法律中关于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救济,管晓峰介绍,第一类是产品救济,比如产品发生缺陷的时候通过线上救济,就像远程治疗,在产品发生故障需要救济的时候,需要联网辅助;第二个是设计监管救济,也是行政救济,当发现AI进行侵权的时候要主动干预,对于法律资源是行政还是民事要扩大完善补充,在民法出台之前这些意见也希望可反馈进去;第三个是法律救济,就是恢复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管晓峰补充道,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人工智能产品侵权中非常重要的原则,“比如使用推定过错原则来推定的,可以简化为一个要件,即损害事实,如要主张不是自己的责任就要不断的举证,证明不是自己的责任,而是使用的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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