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网络强国 科技创新
深圳市互联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文名称:深圳市互联网学会。英文译名:Shenzhen Internet Society,缩写:SIS(以下简称 “本学会”)。
第二条 性质:本学会是由深圳市从事互联网研究、教学、产业经营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服务政府,服务产业,服务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监管单位: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办公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环城南路 5 号坂田国际中心 E 栋二层 209 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互联网科技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与科普推广,培育互联网专业人才队伍,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与行业影响力;
(二)举办互联网科技论坛、沙龙、研讨活动,编辑印发内部交流刊物、行业研究资料;
(三)收集整理互联网产业政策、行业数据、前沿技术信息,搭建会员交流、资源对接平台;
(四)普及互联网科学知识,推广互联网科研成果;围绕产业发展开展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行业政策建议;面向会员提供技术咨询、产业对接等公益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双轨制。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深圳市互联网科技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相关社会组织;致力于互联网技术研究、具备一定从业人员规模,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承认本学会章程、自愿入会;热爱互联网事业,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在深圳工作或生活,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表;
团体会员: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个人会员:本人提交申请,附专业成果、从业证明材料;两名在册正式会员推荐;持有省、市级互联网相关学会会员证的可同步提交佐证材料,填写登记表,经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核通过,完成登记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学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各类活动,优先获取学会技术、资讯、对接服务;
(三)对本学会全部工作享有监督、批评、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四)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入会;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与行业声誉;
(三)完成学会交办工作,及时反馈行业信息、提供所需资料;
(四)按统一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经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团体会员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2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为5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年;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年。
个人会员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5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自动丧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开除会籍:
(一)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国家、行业及学会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损害学会集体利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年度监督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学会分立、合并、注销等终止事项;
(六)表决会费标准、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学会日常运营,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审议会员入会、除名事项;
(六)审议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聘任、解聘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八)统筹指导各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
(十)审议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大额支出、对外合作等重大事项;
(十一)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 2/3 以上理事出席;决议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现场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线上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为理事会闭会期间常设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至(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开会,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任职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在互联网科技具备较高专业影响力与行业声望;
(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
(四)无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记录;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届中增补接任不计入任期届数。确需超龄、超届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民政局审批后方可任职。副会长可专职或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负责人达到最高任职年龄仍需履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地执行;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协助会长督办各项决议落实;会长因故无法履职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三十条 专职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运营,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统筹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聘用、解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行政、业务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置与任期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为 3 名及以上单数,设监事长 1 名,可设副监事长 1 名,由全体监事内部无记名推举产生。
监事、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每届 5 年,期满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副监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本学会接受上级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委派监事开展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产生、补选与罢免
全体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单位会员委派的监事代表更换,须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至监事会,待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生效。
监事主动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呈,监事会审议同意后,相关情况提交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备案,监事资格终止。
罢免监事:由 1/3 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监事会集体提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罢免。
监事岗位空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临时推选监事列席监督,待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统一选举补选。
第三十三条 监事任职回避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负责人、专职财务人员,以及上述人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不得在本学会领取工资、绩效、岗位津贴,仅可按财务制度报销履职产生的差旅、核查等必要费用。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权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全部会议,可对会议议题、重大决策提出质询、书面监督意见;监事列席会议无表决权,会议记录必须完整留存监事书面意见。
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履职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损害学会集体资产与会员权益的人员,出具书面追责、罢免建议,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全面监督学会财务工作:有权调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预决算、审计报告、会费收支、捐赠款项、项目经费台账;每年独立开展财务核查,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年度监督工作报告》,同步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与深圳市民政局。
发现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存在侵占、挪用、违规支出、利益输送、私分资产等行为,有权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监事会可直接向民政、税务、行业主管部门上报。
监督换届选举、会费收取、活动举办、重大采购、对外担保、大额投资等事项,对不合规行为出具监督整改意见;存在严重违规的,向监管部门如实反映。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对大额经费支出、对外合作、专职人员薪酬制度等重大风险事项开展专项监督;履行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规则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长或 2 名及以上监事联名,可发起临时监事会会议。
会议有效召开条件:三分之二及以上监事到场参会;监事会决议须经到场监事半数以上签字同意方可生效。
每次监事会形成正式会议纪要,全体参会监事签字存档,抄送秘书处、理事会备查。
监事会年度监督报告为会员代表大会固定审议议程,全体会员代表审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履职义务
公正客观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全体会员共同利益,不得利用监事身份谋取本人、关联企业私利;
严格保密学会财务、会员、项目内部信息,不得泄露监督核查涉密资料;
主动参与换届监督、年度财务核查、重大项目专项巡查,每年不少于 2 次专项监督工作;
监事会仅履行监督、核查、质询、建议职能,不得干预理事会、秘书处正常经营管理与业务决策,不替代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企业、社会无偿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技术服务取得合法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合规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严格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经费仅限用于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学会事业发展及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福利,不得在会员内部分配利润;学会全部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建立规范完整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财政部门监督。
资产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大额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专项审计,并向全体会员公示相关收支情况。
第四十一条 配备持证专业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不得兼任;会计人员调动、离职,必须完成完整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经费、人员保障。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核心职能:把握发展政治方向、凝聚行业人才、推动学会规范发展、建设行业先进文化、服务从业人员成长、强化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变更、合并、注销、撤销,党组织第一时间向上级党委报告,妥善完成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学会换届选举前,须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人选审核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会年度管理费用预算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固定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推行学会领导班子党员与党组织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班子内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纪检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党组织对学会重大决策、大型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合作等事项拥有前置审议、提出意见权利,学会须充分听取并落实党组织意见。
第五十条 在党组织统筹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诚信自律体系,行业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党组织负责人兼任。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修改本学会章程,须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章程修订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送深圳市民政局核准,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决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善后;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经营活动;清算完成后向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学会正式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深圳市民政局监督下,全部用于与本学会互联网产业服务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不得私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6 年 6 月 25 日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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